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战胜贫困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促进贫困转移,从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贫困转移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通知明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获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旧开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获得的住宅,免除权利税。易地扶贫转移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获得建设住宅用地,免除权利税、印花税。
安置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部门缴纳的印花税,以免征收。安置住宅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宅等开发项目中建设住宅的,按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免除的住宅用地相关权利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印花税。
(记者李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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