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内被判处死刑重审的证据多种多样,湘大研究生杀人事件的被告人有罪的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事件的第四次审理一审公开宣布:被告人爱云被判有罪的被告人陈华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终身被告人陈华章赔偿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大自然,周俊美经济损失178142.8元。判决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胡署首先说明了件的情况。曾爱云宣布无罪的法律依据胡署首先说明,此案发生于2003年10月27日,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周玉衡当晚在该校工科南楼308室受害,在该校工科大楼南门通向西边苗圃的楼梯上抛尸。经过湘潭市公安局的侦察,曾爱云、陈华章有杀周玉衡的根本指控。
2004年6月,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罪故意杀人罪判给湘潭市中院。该院分别于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3次被告人爱云被判死刑,被告人陈华章被判无期徒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曾爱云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指出,被告人爱云杀害周玉衡的事实不明,无罪,未经批准返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湘潭中院重审。
该院依法自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开展公开发表开庭审理,经当庭原告、质证,对全案事实和证据新开展审查。湘潭市中院重审指出,审理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杀害受害者周玉衡的证据中,曾爱云的有罪供述、陈华章坦白曾爱云杀人供述、证人李某曾爱云在事件发生时间段离开她的证和本案提取的鞋印、指纹、绳索等重要证据没有根本疑问,全案证据没有不可避免的疑问和对立,不能构成原始证据链。
在审理机关指控的事实中,不能证明曾爱云的犯罪动机、与陈华章合谋、犯罪工具的来源和下落、没有犯罪时间等重要场面。总之,指控被告人曾爱云罪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没有超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明显、充值的拒绝,避免不了合理的猜测。
例如,现场提取的鞋印和指纹的剩馀时间无法确认,曾爱云在事件发生前两次到达事件发生现场,鞋印和指纹系在曾爱云事件发生前留下的可能性无法避免的曾爱云对事件工具棕色绳索的来源、特征的供述前后矛盾,供述棕色绳索的长度与提取的棕色绳索相差很大,提取的棕色绳索没有检测到人基因型,现在的证据几乎无法确认该棕色绳索是事件工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的规定,无罪、无法确认被告人有罪的,应作出无罪、无法正式成立的无罪判决。湘潭市中院依法对曾爱云作出无罪判决。为什么陈华章被判有罪?胡署告知《法制日报》记者,审理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合谋杀害受害者周玉衡,湘潭市中院经新审理指出,审理机关指控曾爱云罪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明,无罪,但陈华章故意杀人罪事实明确,证据明确,充分。
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确认,陈华章对周玉衡抱怨,有犯罪的动机。陈华章在事件发生前多次销售稳定药片,投入周玉衡的杯子,之后也跟着周玉衡,周玉衡已经回到卧室后,以去工科大楼唱歌为理由,把周玉衡带回工科南楼308室,和周玉衡在一起后周玉衡受害。之后,陈华章还实行了隐瞒罪证、清理现场、发邮件隐瞒真相等不道德。
根据明确的事实,法院依法判定陈华章罪故意犯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夺取政治权利一生。胡署先说,证据能证明什么,确认什么事实,作出判决是坚决的证据判决原则。
事件为什么审理了11年,事件为什么审理了这么长时间,胡署先说,本案的两名被告人和一名受害者在湘潭大学读研究生,事件的根本性、困难、简单,受到社会的关注。此案经三级法院多次审理,该案审理中,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做了大量工作,一直以对事实、对法律负责管理的精神为基础,对证据的审查、事实的确认非常谨慎。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湘潭市中院的法官到达事件现场,对有关证据进行实地审查。
2013年4月17日,湘潭市中院对该案件新开展公开发表开庭审理,根据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要求延期审理两次。前段时间,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开展了补充侦查工作,湘潭市中院对证据开展了侦查核实。
在坚决证据审判原则的基础上,湘潭市中院综合全案证据情况,依法作出上述裁决。胡署首先说,在本案审理期间,受害者家属感到悲伤,情绪更加兴奋,频繁访问表达意见。
湘潭市中院一方面审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充分维护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冷静细致访问,反复访问香港基本法分析理,多次访问、视察,大力寻求司法援助,致力于精神安抚和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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